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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不存在“校车号牌”,但有“校车标牌”

2012.09.02 -

来源:来源:南报网

作者:苏交轩 侯锦阳

  本报讯(通讯员 苏交轩 记者 侯锦阳)明天,中小学将全面开学,校车也随之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昨天,省交巡警总队有关负责人就“校车号牌”作出解释:其实不存在所谓“校车号牌”,“校车”是根据其使用性质按规定申请的资格许可,所有申请“校车”资格许可的车辆,应当依法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先具备上路行驶资格。

  该负责人说,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首先车辆须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其次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需要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县区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分别送同级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这两个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回复意见后,将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决定。经批准同意作为校车使用的,交管部门将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不被批准当做校车的,将会有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该负责人表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号牌 校车标牌 校车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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