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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报废车充校车最高罚8万元

2012.08.09 -

来源:来源:厦门网-厦门商

作者:向财霞

厦门:报废车充校车最高罚8万元

   近日,省交警总队在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基础上,新制定了26项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和其罚款标准,新规从8月1日起实施。其中,车辆所有人用拼装机动车接送学生,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都将受到高达8万元的罚款。

  记者昨日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我市接到相关通知后,也将严格按照新规执行。

  有资格才能开校车

  一份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3月12日,我市在教育部门备案的校车有290辆(自购163辆,租赁127辆),属于135所民办学校。今后,这些学校要开校车,首先得有符合规范的校车、驾驶员、校车车牌。

  车辆如果没有取得校车标牌,则不能用作校车,驾驶人如果没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也不能开校车。否则,按照新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车辆或使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将处以1万元罚款,而没有驾驶校车资格的驾驶员也将罚款1000元。

  除了牌照和驾驶员外,新规对校车的要求也很高,处罚力度最大。如果车辆所有人用拼装机动车接送学生,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都将受到8万元的罚款,而驾驶这两类车的驾驶员,也一律罚款2000元。

  不让行罚款200元

  新规规定,即使是车辆、标牌、驾驶员都符合规范,但运行过程或管理不规范,都将受到重罚。

  其中,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500元,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2000元。

  在运行过程中,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或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的,不按照经审核确定路线行驶的,将罚200元;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点停靠的,罚200元。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路行驶也要注意,此时若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或使用停车指示标志的,都将被罚200元。此外,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车主也要注意,遇到校车时需让行,不然将被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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