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辽河晚报
作者:未知
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于今年4月5日公布施行。辽宁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为避免条款实施中出现畸轻畸重现象,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保证公正执法,于近日出台了辽宁省贯彻实施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具体执法标准。
使用非校车接送学生 将被罚1万元
具体执法标准对校车的使用做出了规范: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驾驶人会被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所有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非校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轻则被罚2000元
对于驾驶人,具体执法标准要求: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校车驾驶人违规 将被罚200元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机动车不避让校车 驾驶人将被罚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校车超载 最多处罚2000元
照管人员应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公安机关发现没有照管人员的,应责令改正,可处500元罚款。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未达核定人数20%的处500元罚款。
下一篇
文明交通 校车先行
1、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站"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校车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www.xiaoche001.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校车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master@xiaoche00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