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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校车增26条交通违法处罚标准 不避让罚200

2012.07.15 -

来源:来源:海都网

作者:李大泽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李大泽) 记者昨日从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6月27日,公安部下发通知,新增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26条,此次新增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是专门针对校车管理的,我省同日起参照执行。

  据警方介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于4月5日颁布实施。为规范执法,公安部交管局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进行了调整,新增了26条处罚标准。但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布实施前,增加的交通违法行为暂不予扣分。

  警方告诉记者,《条例》对校车使用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严格要求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驾驶人资格条件;赋予校车通行优先权,并对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出规定;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校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而此次公安部新增26条处罚标准,正是对上述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新处罚标准摘要

  通行优先权:不避让校车,罚款200元

  《条例》规定,“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处罚标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罚款200元”。

  从重查超载:超员20%以上,罚2000元

  处罚标准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2000元。超员20%以下的,处罚标准规定罚款500元。我省规定,营运车辆超员20%以下的,罚款300元;超员20%以上不到50%的罚款1000元。

  严罚黑校车:车主最高罚10万元

  处罚标准规定,驾驶拼装机动车接送学生的,驾驶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如果是报废车充当黑校车,驾驶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用拼装机动车或报废车当校车的车主则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安全细节:加油前车内不能有学生

  处罚标准明确了,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罚款200元;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同样罚款200元。

校车 交通违法 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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