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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执行校车新条例

2012.06.18 -

来源:来源:大庆网

作者:李楠

  6月14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按照国务院第617号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市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驾驶人在7月5日前,需到车管和教育部门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大庆执行校车新条例

李恒 摄

  据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傅珺介绍,新规要求,校车是指依照该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也就是说,7座以下车辆,不能申请办理校车手续,也不符合校车要求。

  A 客运企业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学校、教师、监护人都对校车安全负有责任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同时,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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