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上饶之窗
作者:叶琛华 孙俊
2011年10月,余干县某幼儿园校车在送学生放学回家的途中,老师为图省事,把学生放在村口马路边,让孩子们自己穿过马路回家,致使一名儿童在过马路时不慎被车擦倒受伤。近日,余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校车所在的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余干县某幼儿园上学的欣欣,下午放学后像往常一样坐上了负责接送她的校车,当校车行驶至欣欣家所在的村头时,老师就让欣欣和与她同村的几个孩子下了车,下车后,老师并没有像往常一样将他们送到家长的手中,而是径直把车开走。欣欣等孩子的家在马路另一边,于是他们就决定一起穿过马路回家,欣欣在过马路时不慎被肇事人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擦倒致伤。经诊断为颅脑损伤、皮肤外伤,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等共计1万余元。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欣欣父母遂将张某及幼儿园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本案中,被告张某在过路口时未尽谨慎驾驶义务造成原告受伤,根据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某幼儿园在原告放学回家时未尽到安全护送职责,对原告的受伤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与张某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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