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李建伟 刘君华
记者昨日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我省将加强校车登记注册和备案严管工作,个人车辆一律不得作为校车使用。此外,警方对校车驾驶人申请资格进行明确限定。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日前就做好校车注册登记和备案工作专门下发通知,对校车的登记工作再次做出明确要求。今后,校方的《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将划入机动车档案,同法定证明、凭证等一起接受交管部门审核。对无法提供《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的机动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同时,各地学校在进行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备案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应严格按照机动车和校车检验的相关标准进行,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备案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11月28日警方曾下发通知,要求学校自购的学生接送车辆,必须是符合国标的专用校车,个人车辆不得作为校车使用。此外,还将对非专用校车做好备案登记。在此之前,学校已经对自购非专用校车备案登记的,应审核《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其他单位购买的非专用校车的备案登记,除审核《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外,还应审核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营运资质许可证,《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营运资质许可证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此外,对校车驾驶人的规定为,年龄不超过60周岁,已取得驾驶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且驾驶证有效;近3年内未发生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最近3年内无满分记录。申请人若以上资料全部符合,交管部门将在《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栏签注审核意见,同时收存道路运输部门核发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对一部校车配备2名以上驾驶人的,在备注栏里也会进行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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