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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校车驾驶员立法研究

2012.03.10 -

来源:来源:本站

作者:用户投稿

  在美国的校车运营中,驾驶员充当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他不仅直接负责校车运行的安全,也在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增强社会责任感与提高安全意识等方面上承担表率作用。此外,他对外还代表学校的形象,成为公众了解学校的一个窗口。因而,联邦与各州政府都特别重视校车驾驶员的选用与工作,在立法上对其任职资格和条件、工作内容和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已经构成了美国校车安全立法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校车的营运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值得学习、研究与借鉴。

  一、有关校车驾驶员选用的立法

  在联邦方面上,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早在 1974 年颁布的《公路安全方案第 17 号标准》中就对校车驾驶员的选用要求做了专门规定;在1986 年国会通过《商用机动车安全法》后,联邦公路管理局(FHWA)得到授权,制定并颁布了有关商用机动车驾驶员的资格与商用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标准的法规(《联邦行政法典》第 49卷第 383与391 部分),其中也包括针对校车驾驶员的专门规定。从总体上讲,除了部分立法重点外,联邦在这方面上的规定多具有原则性和指导性的特点。

  在各州方面上,有关校车驾驶员选用的规定大多分布在本州的交通法、教育法、行政法典或综合性法典中。尽管各州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基本上可分为2大类。第1大类是有关选用资格与条件的规定,包括担任校车驾驶员需要达到的最低年龄、持有的驾驶证类型、通过的专业培训、通过的体验、药物与酒精检测、通过的犯罪和交通违章记录审查等。第2大类是有关选用程序的规定。

  相对来讲,第2大类的规定简单一些,主要是指校车驾驶员的选用需要经过当地教育、交通或其他主管部门的考核(包括各种考试)与审批,而第1大类的规定复杂一些,下面对其详细探讨。

  关于最低年龄,尽管并非所有的校车都属于商用机动车辆,但大部分州都采纳了联邦有关商用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最低年龄限制,即 21 岁,只有少部分州规定为17岁或 18岁,如马萨诸塞州、密歇根州等。但在这少部分州中,实际选用的校车驾驶员的年龄也不会低于 21岁,因为 21岁以下的人并不能申领校车驾驶许可证书。此外,由于对驾驶经验的法定或实际要求,如俄亥俄州规定初任校车驾驶员的人至少需具有2年驾驶经验,各州实际选用的校车驾驶员的最低年龄可能还要大些。

  关于驾驶证类型,各州基本上都根据校车类型的不同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如明尼苏达州规定,担任 A 类、B 类、C类、D 类校车的驾驶员都须持有附带校车驾驶许可证书的 A 类、B 类或 C 类商用机动车驾驶证,但A-I类校车除外,担任这类校车的驾驶员只需持有非属于商用机动车驾驶证的D 类驾驶证,也不需要附带校车驾驶许可证书。对于校车驾驶许可证书,有些州规定在申领商用机动车驾驶证时通过交通主管部门的附加考试取得,有些州规定得较为复杂,如在特拉华州,申请人首先需要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的考核,然后还需要通过交通主管部门的考核,才能获得。

  关于专业培训,各州基本上都规定,校车驾驶员上岗或被聘用前须参加并通过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培训,培训内容大致包括校车的安全运行、学生管理、道路交通法规、紧急事件处理、残障学生护理等,培训形式既包括理论培训,也包括实践培训,培训时间从数小时到数10小时不等;上岗或被聘用后也需要参加并通过类似的定期培训,如每年1次的培训。有些州还规定,每学期开学前也需要参加并通过类似培训,但培训时间相对较短,如几个小时。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州把专业培训规定在校车驾驶许可证书审批程序中,而非在上岗或被聘用前。

  关于体检,各州都规定必须通过在指定医院完成的体检,才有资格担任校车驾驶员。大部分州规定的体检标准都相等同于或者高于联邦规定的商用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标准(《联邦行政法典》第49 卷第 391 部分),即四肢健全,有能力控制机动车辆,无需要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心血管疾病,无影响或可能影响车辆控制的呼吸性机能障碍、高血压、风湿、关节炎、肌肉疾病、血管疾病、癫痫、心理疾病、精神疾病、官能症等,无糖尿病、呼吸性机能障碍、风湿、关节炎、肌肉疾病、血管疾病、癫痫等病史,视力、听力良好,无毒品依赖、酒精中毒等。各州还规定,被选用的校车驾驶员在被聘用期间需要定期进行体检,如每2年进行1次,如果不通过,则会被拒绝继续聘用。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州把体检规定在校车驾驶许可证书审批程序中,而非在聘用程序中。

  关于药物与酒精检测,各州基本上都规定必须通过规定的药物与酒精检测,才能担任校车驾驶员。《联邦行政法典》第 49 卷第 40 部分规定交通运输领域中药物与酒精检测的标准与程序等,第382部分规定了适用于商用机动车驾驶员的药物与酒精检测标准与程序。除了属于商用机动车的校车的驾驶员外,许多州也都规定其它校车的驾驶员也适用联邦前述规定中的药物与酒精检测标准与程序。除了聘用前、申领商用机动车驾驶证时或申领校车驾驶许可证书时外,许多州还规定校车驾驶员需要接受定期的(如每年1次)或续聘前的药物与酒精检测。

  关于犯罪和交通违章记录审查,各州基本上都规定,校车驾驶员的应聘者或者校车驾驶许可证书的申领者需要通过犯罪和交通违章记录审查。各州规定的审查通过标准不太一致,但从总体上讲都很严格。如威斯康星州规定,对于实施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抢劫等暴力犯罪(包括使用机动车辆实施的暴力犯罪)、破坏社会风俗的犯罪、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毒品犯罪等等的申请者,不得颁发校车驾驶许可证书;对于申请日前的5年内实施过前述所列犯罪外的其他重罪、吸毒或酗酒后驾车、吸毒或酗酒后驾车造成事故、未达法定年龄饮酒后驾车、酒精检测超标的酒后驾驶商用机动车等等的申请者,不得颁发校车驾驶许可证书;特拉华州规定,未实施过本州或者美国其它司法管辖区域规定的任何犯罪的人,3年内的交通违章累计记分不超过5分,才有资格申领校车驾驶许可证书。

  二、有关校车驾驶员工作的立法

  在联邦方面上,《联邦行政法典》第49 卷第 392 部分详细规定了商用机动车的检查、运行与维护内容与程序,属于商用机动车的校车的驾驶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公路安全方案第 17 号方针》(由前述《公路安全方案第17号标准》修正而来)也对校车驾驶员的部分工作进行了规范。从总体上讲,除了部分立法重点外,联邦在这方面上的规定多具有原则性和指导性的特点。

  在各州方面上,校车驾驶员的工作内容与程序多通过本州的交通法、教育法、行政法典或综合性法典等加以规范。尽管各州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大多都非常详尽,涵盖校车驾驶员工作的方方面面,从对驾驶员的一般要求,到校车的日常检查、卫生清洁、营运和乘员管理、行车安全,再到学生上下车的安全、紧急事件处理等。各州规定都不一样,详细探讨如下。

  关于对驾驶员行为的一般要求,各州大多规定:驾驶员应熟悉并遵守联邦与当地的交通法律、法规,校区、校车营运人等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在行车时,应始终系带安全带;运行线路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当车内有学生时,不得离开车辆,如有紧急情况必须离开车辆,应停止发动机运转,拔下点火钥匙,启用手刹;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允许车内其他人员吸烟;不得在车内喝酒,吸食毒品等;在行车过程中,不允许吃喝东西或实施其他影响车辆安全运行的行为;除紧急情况外,行车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通话;在行车过程中,不得佩戴耳机。

  关于日常检查与卫生清洁,各州大多规定:驾驶员在运送学生前应检查车辆状况,尤其是刹车、轮胎、照明灯和信号灯、后视镜、应急设备、车窗、风挡刮水器、喇叭、排气系统等,确认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果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问题,则

  不能运送学生,应记录每次检查的结果,并保存一定期间,如1年以上;运送学生前,应检查校车安全标志,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检查座位等车内设施状况,确认其处于正常状态;运送学生前,应把油箱加满油,车内有学生或者发动机处于运转状态时,不得加油,如必需在运送途中加油,则应让车内所有人员下车,关闭发动机,此外不得在校车上携带任何备用燃油;运送学生前,应清扫车辆内外部,保持车辆卫生,并注意保持风挡刮水器与后视镜的清洁;运送学生后,应对车内进行检查,确认所有学生是否已经全部离开车辆。

  关于营运与乘员管理,各州大多规定:驾驶员应遵守规定的运行时刻表,保证学生提前一定时间到校,在下午运送学生回家时,提前一定时间到校,确认所有学生上车后,方可离开;按照设定线路运营,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运营线路;有权拒绝学生、教职员工等外的人员乘车;对于不按规定出示证件的学生,有权决绝其上车;有权拒绝携带危险品、影响学生乘车或者驾驶员安全行车的物品的学生上车;有权安排车内人员的座位与安置车内物品;应保持良好的职业态度,不得与学生保持过密关系;有权维护学生的乘车秩序,对破坏秩序的行为,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关于行车安全,各州大多规定:驾驶员应在车辆运行前确认所有车门处于关闭状态,在行车过程中,始终保持车门的关闭状态;不得超载,不允许有站客;在行车过程中,不允许学生把头或手臂伸到窗外,不允许学生上下车;应遵守相关的限速规定;不得超越其它校车,除非前面的校车处于停车状态并且该校车的驾驶员给出可通行信号;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先停下车,确认通行安全时,方可启动通行;在右转或左转前,应启动相关警示信号灯;应保持车辆平稳运行,除非有紧急情况,不允许急启、急停。

  关于学生上下车的安全,各州大多规定:驾驶员不得在设定站点外的其它地方停车上下学生;校车距离停车站点一定距离时,应启动警示信号灯;在学生上下车期间,应保持警示信号灯与停车信号臂的启用状态;在学生下车后需要穿越道路时,应确认学生与校车保持一定距离且无危险时方可告知学生穿越道路;在下车的学生离开校车一段距离,需要穿越道路的学生安全穿越后,方可启动车辆,继续前行;车辆安全启动运行后,方可停止闪烁警示信号灯,收回停车信号臂。

  关于紧急事件处理,各州大多规定: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停车,启动应急信号灯,保持事故现场,确认学生的安全状况,如有必要,紧急疏散学生,护理受伤人员,通知当地执法部门与学校或校车营运人主管领导,请求医疗救援等,事故后提交事故报告,接受相关处罚;在发生车辆故障时,应确认学生的安全状况,如有必要,紧急疏散学生到安全之处,启用应急信号灯,通知学校或校车营运人主管领导,安排学生通过其它交通方式回家或上学。

  从以上2大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校车驾驶员,美国的立法可谓“高标准,严要求”。美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校

  车运营系统,然而,这个系统的高安全性也令举世瞩目。对此,包括驾驶员立法在内的校车安全立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校车制度正在处于始建阶段,校车安全立法尚存在许多空白之处,学习、研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这方面上的先进经验既是捷径,也是必经之路,希冀能为我国的校车安全立法乃至校车制度建设贡献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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