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作者:未知
《校车安全条例》全稿(湖北专家立法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共分七章,50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校车设计、生产、购置;第四章、校车运营与安全行驶;第五章、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该建议稿是以《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地方法规、规章为依据而制定的,基本内容和要点为:
一、对保护对象规定更加明确,《宪法》第五条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保护未成年人应遵循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稿明确指明保护对象为中小学生及幼儿,将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对象纳入受保护主体是根据现实案例当中主要的受害人群是这两类群体作出的应对性规定;
二、对校车的界定更加明确,突出了校车的专用性和单一性;建议稿对校车赋予了四层含义:1.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计,使其安全性得到保证;2.对校车生产的厂家实行准入制度,由专业资质的校车生产厂家生产;3.对校车驾驶人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4.专车专用,对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提供专门服务;
三、对校车所需的资金来源及政策优惠,建议稿作出了创新性的规定。校车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多方筹措,原则上,东部发达地区,中央承担30%,地方承担70%;中部一般发达地区,中央与地方各自承担50%;西部欠发达地区,中央承担70%,地方承担30%。具体细则,由中央与地方协商后再定。税收优惠方面,明确规定了校车享有免缴客运管理费、运输管理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营运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权利;
四、明确了校车管理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并建议设立校车管理机构,建立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统一管理、调配、协调校车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安、交通、教育、安监等部门在校车管理中的职责;明确了将校车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五、关于校车安全宣传教育的全方位落实制度。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公安、教育等政府职能部门、学校均有义务开展校车安全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校车驾驶人、学生、学生的父母及监护人的指导教育;定期开展校车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六、关于校车优先权问题,普通车辆在道路上遇到校车时应当减速避让,同向行驶的普通车辆禁止超越校车。校车在普通车辆中享有优先权,相对于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车辆在执行特种任务时处于次级地位,赋予校车优先权是为了保障校车安全,而不是追求速度;
七、关于校车驾车人的准入制度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内容与国务院校车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但在品行要求上除了要求无犯罪、行政拘留的记录外,还要求没有劳动教养记录。对驾驶人的年龄规定提高到不超过55周岁。除此之外,规定了校车驾驶人必须持有派出所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吸毒史的证明和医院体检合格的证明,经安监、教育、公安部门的联合审核、面试、技能考试、政治审查合格后方能录用。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校车安全关系到亿万学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美满。作为父亲,我们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作为中国民主促进会的会员,我们希望天下所有的孩子们都能健康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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