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公安》
作者:南通市公安局民警
“公路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简称为“三车”,一直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车辆中的重中之重、近年来,随着政策法规、管理职能等情况的调整变化,校车答理工作出现了新矛盾、新问题。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直积极应对,取得一些工作经验,也遇到一此困惑。校车答理工作不是仅靠公安机关一家就能够完成的,现以南通地区实际情况为样本,更多从公安工作的角度,试分析校车的安全管理问题。
江苏省南通市目前共有校车答理单位61家,登记在册的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182辆,均为客车,其中,小型客车88辆,大型客车94辆。经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学校自有校车。此种模式较多,日前,南通学校自有校车149辆。二是租赁经营校车。此种模式主要存在于学校没有自备校车,但学生有此需求,由学校向汽运集团或公交公司租赁的形式,采取旱送晚接的模式。目前,南通地区采用租赁形式的校车共有33辆。
好制度要落到实处
近年来,对于校车的管理,南通通过积极探索,逐步形成了三级管理网络:上有安委会牵头,安监、公安、交通、质监、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中有“车管扎口管理,大队车管员具体抓落实”的支队车管员管理网络,下有重点车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员队伍,基木实现了上下运作、纵横成网的校车源头监管格局。管理机制上,除了执行省公安厅推出的重点车辆答理工作规范和管理系统,荣誉驾驶人管理办法以及黑名单驾驶人管理制度外,南通还推出了自己的重点车辆源头监管信息系统、三色预警系统、联合公约制度、短信宣传直通车等举措。
以如皋市长江镇学生接送车运作和管理方式为例,由于学校的撤并,长江镇绝大部分学生上下学的路途变远。为了解决家长接送难的问题,2009年9月,长江镇党委政府在几家运输公司投标的基础上,最终选定实力雄厚、管理严谨、服务优良的南通飞鹤快运公司负责近1600名学生上下学接送工作。由长江镇中心初中为主体,承租南通汽运公司的客运汽车作为学生接送车。该公司共投放23辆(1辆备用车)33至49座不等的大中型客车承运学生,每辆车都提供交强险和承运人责任险,都有GPS监控装置,座位上都配有安全带,坚持每名学生一座,拒绝超载。公司对车辆的运行情况、驾驶员工作情况全程监控,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保养,确保运行安全。学校负责参与管理,营运费用由政府、家长共同买单(每人每生家长出资4元,政府补贴4元)。
学生接送车运行之初,建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教育的副书记为副组长,当地公安、城管、学校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学生专车接送工作管理领导组,学校相应建立了以中心初中校长为组长,副校(园)长为副组长,各班主任、跟车老师、站点管理员为成员的学生专车接送工作小组。明确规定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为本单位学生专车接送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副校(园)长为具体责任人。领导组、工作组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密切协作。
警民合力
长江镇全镇设立钢厂、永丰等12个学生接送站点,同时聘请在当地有威望、工作扎实的老干部为站点管理员。投资80多万元新建站点、改造弯道、平缓坡度、增添会车道等,以满足学生接送专车的顺畅运行。
学校(幼儿园)也相应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生专车接送方案,编制学生乘车信息表,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特殊情况下应急预案,开学前就将学生专车接送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为此,中心初中与校(园)长签门责任书,中心初中与站点管理员签订协议书,学校与班主任、跟车老师及其学生家长分别签订协议书,汽运公司与驾驶员签门责任书。校(园)每周召开一次接送老师和学生乘车小队长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学生专车接送专题总结,中心初中行政例会每次都就学生用车现状进行点评,每月巡查各站点管理员工作情况,各班利用晨周会及时了解本班学生乘坐接送车情况,努力把学生乘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学校(幼儿园)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学生接送专车管理台账。
与此同时,长江镇交警中队、派出所专门在学校主要路口设立护学岗,经常到学校接送专车行经路段执勤,经常到校了解学生接送专车运行情况。城管大队专门为学校派驻了一个中队负责维护监管学校周边环境,特别是在学校学生上下学乘车高峰时段维持交通秩序,帮助护送学生上下车等。物业管理中心也专门派人员帮助清扫学校周边道路和学生接送专车停车场,始终保持道路、场地清洁怡人。学校有老师负责护送和接应学生上下车。在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之下,长江镇学生接送专车运行通畅,两年多来从未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
由于各部门的重视,近年来,南通市校车违法查处率旱走低平稳态势,从未发生有影响的恶性事故。2009年全年南通市路而查纠校车违法198起,而今年以来,全市路面查纠校车违法仪17起。
警方监管仍存困扰
在校车答理实际下作过程中,公安机关也存在一些困扰。
首先在校车源头管理上,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机关承担校车源头监管责在的问题上与之前的法律相比较,呈现出明显的转移和调整。表现一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已经落到运输单位身上,而运输单位的主管部门是交通部门;表现二是公安机关车管部门承担的源头监管职能和手段弱化,如驾驶人教育年审制度一放到底,校车驾驶人和普通驾驶人管理标准区别不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车辆驾驶人源头答理工作由统管、直管变成了重点管、监管,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措施却非常之少,除了涉及客运车辆超员、超载有个别条款可以处罚直接主管人员外,基木没有更多的有效监管措施,原有的年审签章制度又完全取消,在刚性管理措施上明显不足。
其次,实际操作中,运用的法律效力低,对校车的管理有规无罚的现象较为突出。以南通为例,对校车的管理主要依据江苏省公安厅及江苏省教育厅联合推出的《黑名单管理制度》《荣誉驾驶人管理制度》《校车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重点车辆管理工作规范》等管理办法和制度以外,还有今年南通市政府下发的《南通市关于加强重点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但是,从国家立法层面上,只有对专业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有规定,对于校车管理上国家没有专门统一的规定。比如个别学校虽有实质上为接送学生服务的客运车辆,但是井不主动领取校车标志,公安机关对其处罚却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要求黑名单驾驶员参加学习教育,如果驾驶人不参加,公安机关也没有处罚的法律依据;而且在路面查控过程中,发现校车有超员现象,也只能按照普通社会车辆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2011年11月11日傍晚,执勤民警在南通市濠西路发现南通市某幼儿园的校车存在超员20%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对该车驾驶人作出罚款100元、记三分的处罚。由此看出,对校车超员的处罚幅度还低于对公路客运汽车的处罚幅度。
再次,驾驶人宣传教育工作流于形式。从历次检查结果来看,个别驾驶人虽然参加了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话动,但学习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对于学习的内容以及近期提出的哪些安全驾驶要求往往回答不全、不准。这也是缘于管理制度中对学习效果缺少硬性规定和管理手段,造成驾驶人主观上的轻视。
最后,还有一种情形游离于学校自有校车和学校租赁校车之外,即学生家长自发承租汽车,接送同一村或居住地的同一学校学生,此种接送车较难纳入校车管理范围,路面交巡警查管也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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