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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就校车安全征求意见:对校车实时监控并保存记录

2020.07.17 -

来源:来源: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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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5日,青岛市教育局发布《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资质、校车使用许可、校车运行安全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要求。其中提到: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校车驾驶资质,校车内需配备卫星定位装置、限速装置以及高清车载监控等,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对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并将记录保存。

  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其中,学校所在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材料。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校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足配齐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限速装置和具有影音功能的高清车载监控。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并将记录保存,保存期不低于30天。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80万元以上),保费由校车所有者自行承担。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提倡优先使用校车,禁止使用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营资质的车辆。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依本办法规定的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行为记录。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交通规则和安全乘车知识,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遇有大雾、暴雨、大雪、沙尘、冰雹等可能影响运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时,校车应当停止运行。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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